申命記 19
19
逃城的設立
(民35.9–28;書20.1–9)
1「耶和華—你的 神將列國剪除,他們的地耶和華—你 神已賜給你,你又趕出他們,並且住在他們的城鎮和房屋, 2那時,你要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為自己指定三座城。 3你要預備道路,將耶和華—你 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區,使任何一個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去。
4「殺人的逃到那裏得以存活的案例是這樣:凡素無仇恨,無意中殺了鄰舍的, 5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林中伐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斧頭卻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那人死去,這人就可以逃到那些城中的一座,得以存活, 6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發火,去追趕那殺了人的,因為路途遙遠就能追上他,把他殺死。其實他是不該死的,因為他與被殺者素無仇恨。 7所以我吩咐你說,要為自己指定三座城。 8耶和華—你的 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疆土,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全地給你, 9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 神,天天遵行他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10免得無辜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中間,血就歸到你身上了。
11「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等着,起來擊殺他,把他殺死,然後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 12他本城的長老就要派人去,從那裏把他帶出來,交在報血仇者的手中,把他處死。 13你的眼不可顧惜他,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得福。」
地界
14「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承受為業,所分得的地上,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因為這是前人所定的。」
證人的條例
15「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單憑一個人的見證,總要憑兩個證人的口或三個證人的口才可定案。 16若有人懷惡意,起來作證,控告他人犯法, 17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與審判官面前, 18審判官要細心調查。看哪,證人作的是偽證,要用偽證陷害弟兄, 19你們就要對付他如同他想要對付的弟兄一樣。這樣,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 20其他的人聽見就害怕,不敢在你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事了。 21你的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和合本2010(和合本修訂版)經文 2006,2010香港聖經公會
版權所有 香港聖經公會
本會歡迎作者、出版者或機構於書籍、刊物或其他媒體中引用《和合本2010(和合本修訂版)》經文。凡引用不超過一千節經文,其中不包含完整的書卷,或只佔書刊或產品內容一半以下,使用者無須預先獲得本會批准。惟必須在書刊或產品的版權頁或顯眼處註明:「經文引自《和合本2010(和合本修訂版)》,版權屬香港聖經公會所有,蒙允准使用。」
除上述情況外,使用者無論以任何形式引用《和合本2010(和合本修訂版)》經文,包括印刷、影印、錄音、視像,或任何資料儲存、複製或傳送,均須先得本會書面許可。
申命記 19
19
逃城的設立
(民35.9–28;書20.1–9)
1「耶和華—你的 神將列國剪除,他們的地耶和華—你 神已賜給你,你又趕出他們,並且住在他們的城鎮和房屋, 2那時,你要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為自己指定三座城。 3你要預備道路,將耶和華—你 神使你承受為業的地分為三區,使任何一個殺人的可以逃到那裏去。
4「殺人的逃到那裏得以存活的案例是這樣:凡素無仇恨,無意中殺了鄰舍的, 5就如人與鄰舍同入林中伐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樹木,斧頭卻脫了把,飛落在鄰舍身上,以致那人死去,這人就可以逃到那些城中的一座,得以存活, 6免得報血仇的心中發火,去追趕那殺了人的,因為路途遙遠就能追上他,把他殺死。其實他是不該死的,因為他與被殺者素無仇恨。 7所以我吩咐你說,要為自己指定三座城。 8耶和華—你的 神若照他向你列祖所起的誓擴張你的疆土,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全地給你, 9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愛耶和華—你的 神,天天遵行他的道,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再添三座城, 10免得無辜人的血流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中間,血就歸到你身上了。
11「若有人恨他的鄰舍,埋伏等着,起來擊殺他,把他殺死,然後逃到這些城中的一座, 12他本城的長老就要派人去,從那裏把他帶出來,交在報血仇者的手中,把他處死。 13你的眼不可顧惜他,要從以色列中除掉流無辜血的罪,使你得福。」
地界
14「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承受為業,所分得的地上,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因為這是前人所定的。」
證人的條例
15「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單憑一個人的見證,總要憑兩個證人的口或三個證人的口才可定案。 16若有人懷惡意,起來作證,控告他人犯法, 17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與審判官面前, 18審判官要細心調查。看哪,證人作的是偽證,要用偽證陷害弟兄, 19你們就要對付他如同他想要對付的弟兄一樣。這樣,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 20其他的人聽見就害怕,不敢在你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事了。 21你的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和合本2010(和合本修訂版)經文 2006,2010香港聖經公會
版權所有 香港聖經公會
本會歡迎作者、出版者或機構於書籍、刊物或其他媒體中引用《和合本2010(和合本修訂版)》經文。凡引用不超過一千節經文,其中不包含完整的書卷,或只佔書刊或產品內容一半以下,使用者無須預先獲得本會批准。惟必須在書刊或產品的版權頁或顯眼處註明:「經文引自《和合本2010(和合本修訂版)》,版權屬香港聖經公會所有,蒙允准使用。」
除上述情況外,使用者無論以任何形式引用《和合本2010(和合本修訂版)》經文,包括印刷、影印、錄音、視像,或任何資料儲存、複製或傳送,均須先得本會書面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