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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lingi ya Boluki

19世紀中葉前,西方傳教士的活動範圍受限於當時滿清政府的政策,主要局限在澳門、廣州的小部分區域和海外華人僑居的地方。1842年,滿清政府簽訂《南京條約》,割讓香港給英國治理,並開放上海、廈門、福州、廣州和寧波五處港口,進行貿易通商。單在1842至1857年間,來華的傳教士人數就增長了四倍,為在華的新教傳播工作帶來新景象。來自不同地區與差會的傳教士認為,需要共同合作翻譯一本《聖經》,這樣不但能夠統一譯名用語,也能得到各個差會和中國人的認可、接受。1843年,英美兩國的5個差會(倫敦會、美部會、馬禮遜教育會、美國浸禮會、美國長老會)的代表,一共15人[1],在香港首次召開以共同翻譯中文聖經為目的的傳教士會議,並成立一個譯經委辦會。會議決定,以「公認經文」(Textus Receptus)作為希臘文基礎文本,修訂當時的新約譯本(主要是來自麥都思、郭實臘和裨治文的譯本),並且重新翻譯舊約。由於這個譯本由各個差會的代表翻譯和審閲,所以一般稱為《委辦譯本》(Delegates’ Version)。

在計劃開展的第一階段(1843-1847年),譯本分由五個傳教駐區(上海/寧波、廈門、福州、曼谷、廣州/香港)的委員會各自負責翻譯。各個駐區的委員會把譯文呈送到其他的地區進行修改,修改後的原稿再送回委員會,最後呈交到委辦大會定稿。在這四年間,由於種種原因,例如參與翻譯的兩位傳教士相繼離世,翻譯過程中出現譯名的分歧,以及傳教士忙於其他傳教事務等原因,原先擬定的計劃和地區經歷數次的變動,翻譯的進度較慢,成果不多。第二階段(1848-1850年)的工作進度依然十分緩慢,每天進行的工作會議大約四個半小時(早上10時至下午2:30),保持平均每天10節經文的進度。在這個階段,翻譯工作主要由麥都思、裨治文、施敦力和美魏茶等人負責。新約部分最終於1850年完成,歷時近十年。為了加速舊約的翻譯進程,舊約翻譯委員會重整,加入了一些新人[2]。然而,由於委員會中出現人事不和,加上有認為新約文體過於典雅,建議舊約文體應該採用較淺白平易的文體,結果聯合的譯經工作完成至申命記9章後,倫敦會傳教士決定離開委員會,自行籌組舊約部分的翻譯工作。

由於委員會的分裂,直到1852年才出版《新約譯本》。嚴格來說,《委辦譯本》這個名稱只有新約部分,而1894年新教教會婦女獻給慈禧太后的《聖經》,就是由美國聖經公會出版的《新約聖經》(名為《救世聖經》),即《委辦譯本》。至於倫敦會傳教士自行翻譯的舊約部分,有時被稱為《倫敦差會譯本》(1854)。由於這部分經常連同《委辦譯本》出版,因此「委辦譯本」這個名稱也可包括新舊約全書(1858)。

在《委辦譯本》的翻譯過程中,出現了兩個較為嚴重的翻譯分歧。第一個是對希伯來文elohim和希臘文theos的翻譯,兩個詞可譯作「神」或「上帝」。支持譯作「神」(也是後來一般美國傳教士的立場)的論點是:中國人不認識基督教的上帝,所以沒有形容祂的對等稱謂,而「神」字可以成為合適的用語,引入新的基督教神觀。支持譯作「上帝」(也是後來一般英國或德國傳教士的立場)的論點是:基督教的上帝曾經在中國的歷史中啓示祂自己,祂也曾在某種程度上為中國人所知曉,因此可以用「上帝」這個名稱喚醒中國人對基督教的認識。除了這兩個譯詞外,也有建議採用其他譯法,如「阿羅訶」(見於大秦景教流行碑)。怎樣翻譯神的名字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而傳教士的立場隨年日也有改變,例如,雖然麥都思和裨治文等人的早期譯本都採納「上帝」的譯法(而不是《馬禮遜-米憐譯本》和《馬殊曼-拉撒譯本》所採用的「神」字),但裨治文這時候卻建議採用「神」字。第二個分歧是對希臘文baptizō的翻譯。浸禮會認為應該使用《馬殊曼-拉撒譯本》所用的「蘸」字(後來才採納了較常用的「浸」字),認為這個詞更貼近原文的意思。

最後,委辦會表示,出版譯本的機構可以自行決定採用「神」或「上帝」的譯名。於是,美國聖經公會採用「神」字,英國聖經公會採用「上帝」一詞;這個做法也成為後來《官話和合譯本》的出版模式。至於baptizō的譯詞問題,委辦會(以及兩大聖經公會)依然保留「洗」的譯法,結果浸禮會的代表(粦為仁)在1847年6月宣布退出譯經委辦會。之後,浸禮會按照《馬殊曼-拉撒譯本》另行翻譯出版聖經。雖然譯本的分歧基本上解決了,但是「神」或「上帝」的譯名問題依然延續,成為中國新教傳教歷史上最具爭議性的問題,並且一直伴隨中文聖經翻譯歷史的發展。除了以上兩個分歧外,另一個問題是,翻譯聖經時應該更重視原文直譯,還是要更注重文筆的流暢度,要在兩者之間拿捏平行並不容易。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儘管傳教士的報告中甚少提及中國助手的名字,但中國助手的參與在翻譯工作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包括從語文的潤飾到翻譯的建議。《委辦譯本》有兩位中國助手是特別較為人知的,一位是王昌桂(1849年卒),他從蘇州來到上海,作麥都思的私人教師;另一位是王昌桂的兒子王利賓,即王韜(1828-1897)。王韜是中國近代最早以譯述西書為業的新式知識分子,擁有高等學歷和文學天賦。在父親去世後,他繼承了父親的工作,在最初幾個月裏,他的主要工作是與麥都思一起修訂新約聖經。有人認為,王韜對《委辦譯本》的文筆風格具有決定性的影響。由於中國助手王韜是19世紀唯一一位極具聲望的中國譯經者,並以聖經翻譯之外的文學活動而聞名,因此《委辦譯本》在所有傳教士翻譯的中文聖經中,具有獨一無二的地位。

《委辦譯本》是19世紀最具影響力的聯合中文聖經譯本,儘管翻譯過程催化了新教差會之間的衝突和分裂,但它在中國聖經翻譯史上意義深遠。在中文聖經翻譯歷史上,大部分的中文譯經工作,都是由個別地區的傳教士獨自或以宗派名義開展的。《委辦譯本》(新約)突破了這個歷史格局,儘管整個譯經工作受制於麥都思的強烈個性和在倫敦會的主導下進行,但是這個計劃確實是跨宗派、並以委員會的模式進行的。譯經工作的困難,並非只在對原文的理解或對譯文的斟酌上,更是對譯經者之間的合作精神的考驗。有人批評這個譯本多處地方不忠於原文,不夠準確,而且染糅儒家概念,但其典雅優美的文筆是不容置疑的。《委辦譯本》不但受到大多數傳教士的高度尊重,深深影響著他們對中文文體修辭的理解,並且受到文人學者的讚賞,是配得上受過高深教育的讀者參閱的讀本。因此,《委辦譯本》也是唯一被認為配得上在1894年和1911年兩度呈獻給清朝廷的聖經譯本。事實上,除了《委辦譯本》外,19世紀沒有其他譯本可以廣泛得到來華傳教士如此高度的尊重,也沒有其他譯本對傳教士理解聖經翻譯的文體修辭具有這樣重要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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