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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年在上海舉行的第二屆「在華新教傳教士大會」(General Conference of the Protestant Missionaries of China;第一屆於1877年舉行)是中文《聖經》翻譯歷史上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大會正式決議「和合本聖經」的翻譯工作。在「聖經唯一,譯本則三」(one Bible in three versions)的大原則上,大會決定根據當時國內漢語的不同形式,將《聖經》翻譯成三個版本:深文理、淺文理、官話(或國語)。每部譯本的翻譯計劃各有一個執行委員會:兩部文言譯本各自成立十二人的委員會(五名英國人、五名美國人和兩名德國人),而官話譯本則由「十名來自中國官話通行地區的代表」組成。除了負責選出翻譯人員,執行委員會還訂定各譯本的翻譯方案,共有八項條款;前三項因應個別翻譯計劃而定下的特殊原則,後五項則為三個翻譯計劃的共同準則,其中有幾點是值得留意:

  • 第四項規定以英文Revised Version(1881-1885,Authorized Version的官方修訂版)作為和合譯本翻譯的根據,若有任何差異,均按Authorized Version作出取捨;
  • 第五項指出,為了謹守聖經惟一,譯本則三的原則,譯經人員必須在解釋經文的決定上,要與其他翻譯組達成一致的共識(此外,各翻譯小組也共同制定了十八條翻譯細則,冒求彼之間能達致最大程度的協調);
  • 第八項進一步說明,既然英國和美國聖經會對這三個翻譯項目提供經濟上的支持,翻譯完成后,兩個聖經公會將共同擁有和出版這些譯本,並自行採用有關 God 、 Spirit 和 baptize 的中文譯名,又可以按需要提供解釋性讀文、書頁、章首和段首、地圖與其他附加資料。(在經濟支持方面,蘇格蘭聖經會也有支助部分費用。)

在大部分情況下,每個譯者都有一個中國助手。然而,很少助手有機會參與討論(因為一般都不懂英文),亦無投票權。他們的職責僅限於修改文體和更正語法,而意見也不一定被採納,因為傳教士的傾向往往是要貼近原文或英文。現存的歷史資料極少有清楚交待他們的名字。

《淺文理和合譯本》翻譯委員會成員有:

  • 英行教會(Church Missionary Society)的包約翰(John Shaw Burdon,1827-1907)
  • 美部會(American Board of Commissioners for Foreign Missions)的白漢理(Henry Blodget,1825-1903)為主席,後由美國監理會(American Southern Methodist Episcopal Mission)的潘慎文(A. P. Parker,1850-1924)接替,再由美國南長老會(American Southern Presbyterian Mission)的戴維思(John Wright Davis,1849-1917)接替;
  • 英國長老會(English Presbyterian Mission)的汲約翰(John Campbell Gibson,1849-1919)接替,並為主席;
  • 美南浸信會差會(Southern Baptist Mission)的紀好弼(Rosewell Hobart Graves,1833-1912);
  • 禮賢會(Rhenish Missionary Society)的葉道勝(Gottlieb I. Genähr,1856-1937)。

在「在華新教傳教士大會」上,淺文理翻譯計劃是三個翻譯項中最為人注目和雀躍的一個,亦是最早出版其成果的(《新約》於1902年完成,先後於1903年和1904年稍作修訂)。然而,由於翻譯取向極其貼緊希臘原文,以致其文體風格有違漢語。該譯本出版後,遭到強烈抨擊的主要原因。這也可能是它普及面不廣的根本原因。1907年舉行的「來華傳教士大會」一致決定合併深文理和淺文理翻譯項目,因此,淺文理舊約的翻譯工作一直沒有開始(有些人認為那時委員會已開始《舊約》翻譯的準備工作)。

浸信會傳教士和差會特別指定,在出版淺文理《新約》時,要使用「浸」這個詞。「浸」字版的淺文理於1902年出版(未經過聖經公會的許可)。1908年,在得到美國聖經公會和英國聖經公會的正式許可,該譯本再次出版。我們目前使用的1912年版,很可能就是在那之後所出版(或重印)的。

隨著中國社會白話文運動的興起,人們提出廢除舊文學(文言文)、提倡新文學(國語)。因此,《官話和合本》(1919年)迅速成為國內的標準《聖經》譯本。然而,今天有許多讀者和中文《聖經》翻譯歷史方面的學者,仍然對文理《聖經》(如《淺文理和合譯本》)的出版抱有極大的興趣。因此,以全數字化的形式把這些資源呈現出來,供大眾閱讀和使用,具有極大的《聖經》倡導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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