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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 21:1-11

出埃及記 21:1-11 CCB

「你要向百姓頒佈下列法令。 你若買一個 希伯來 人當奴僕,他必須服侍你六年,到第七年便可以獲得自由,不用支付任何贖金。 他來的時候若是單身,就可以單身離開。他來的時候若有妻子,就可以帶妻子一起離開。 倘若主人給他娶了妻,妻子生了兒女,那麼期滿的時候,他只能單獨離開,他的妻兒要歸主人。 倘若奴僕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我不願意離去做自由人。』 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面前,讓他靠著門或門框,用錐子為他穿耳洞。這樣,他就要永遠服侍主人。 倘若有人把女兒賣為婢女,她不可像男僕那樣離開。 倘若買她的主人本想把她留給自己,後來卻不喜歡她,就必須讓她贖身。主人無權把她轉賣給外族人,因為是主人對她不守信用。 倘若是買來給自己的兒子,就要把她當作自己的女兒一般看待。 倘若有人娶了婢女為妻,後來又另娶,他還是要照常供給她飯食和衣服,並履行同房的義務。 倘若主人不履行以上的三個條件,婢女就可以隨時離開,不用繳付任何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