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5:1-6
利未記 5:1-6 CCB
「如果有人當庭作證,卻不肯把自己所知所見的說出來,就是犯罪,要擔負罪責。 如果有人接觸了不潔淨之物,如不潔淨的野獸的屍體、家畜的屍體或爬蟲的屍體,即使沒有察覺也已不潔淨,是有罪的。 如果有人無意中接觸了別人的不潔之物,當他意識到後,就有罪了。 如果有人草率起誓,不論出於善意還是惡意,即使當初沒有察覺,後來才意識到,也是有罪的。 如果有人意識到自己犯了以上任何一種罪,就必須認罪。 為了贖過,他必須獻給耶和華一隻母綿羊或母山羊作贖罪祭。祭司要為他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