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 5:1-6
利未記 5:1-6 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 (CUNP-神)
「若有人聽見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見證,卻不把所看見的、所知道的說出來,這就是罪;他要擔當他的罪孽。 或是有人摸了不潔的物,無論是不潔的死獸,是不潔的死畜,是不潔的死蟲,他卻不知道,因此成了不潔,就有了罪。 或是他摸了別人的污穢,無論是染了甚麼污穢,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有了罪。 或是有人嘴裏冒失發誓,要行惡,要行善,無論人在甚麼事上冒失發誓,他卻不知道,一知道了就要在這其中的一件上有了罪。 他有了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 並要因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羣中的母羊,或是一隻羊羔,或是一隻山羊-牽到耶和華面前為贖罪祭。至於他的罪,祭司要為他贖了。
利未記 5:1-6 和合本2010 (和合本修訂版) (繁體字) 神版 (和合本2010 - 神版)
「若有人犯了罪,就是聽見了誓言,他本來可以作證,卻不把所看見、所知道的說出來,必須擔當他的罪孽。 若有人摸了任何不潔之物,無論是野獸的不潔屍體,家畜的不潔屍體,或是羣聚動物的不潔屍體,他雖不察覺,也是不潔淨,就有罪了。 或是他摸了人的不潔之物,就是任何使人成為不潔的不潔之物,他雖不察覺,但一知道,就有罪了。 若有人隨口發誓,或出於惡意,或出於善意,這人無論在甚麼事上隨意發誓,雖不察覺,但一知道,就在這其中的一件事上有罪了。 當他在這其中的一件事上有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 並要為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羣中的一隻母綿羊或母山羊,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祭司要為他的罪贖了他。
利未記 5:1-6 新譯本 (CNV)
“如果有人犯罪:他聽見發誓的聲音;他本是證人,卻不肯把看見或知道的說出來,他就要擔當自己的罪責。或人摸了甚麼不潔淨的東西,無論是不潔淨野獸的屍體,或是不潔淨牲畜的屍體,或是不潔淨昆蟲的屍體,當時並不留意,他因為成了不潔淨,就有罪了;或有人摸了人的污穢,他沒有留意沾染了甚麼污穢;他一知道,就有罪了。或有人嘴唇輕率發誓,無論是出於惡意或是出於好意,他沒有留意起了甚麼誓;他一知道,就有罪了。如果他在任何一件事上犯了罪,就要承認自己所犯的罪;他要為所犯的罪,把贖愆祭帶到耶和華面前當作贖罪祭,就是羊群中的母羊,或綿羊羔或山羊;祭司就為他的罪行贖罪。
利未記 5:1-6 和合本修訂版 (RCUV)
「若有人犯了罪,就是聽見了誓言,他本來可以作證,卻不把所看見、所知道的說出來,必須擔當他的罪孽。 若有人摸了任何不潔之物,無論是野獸的不潔屍體,家畜的不潔屍體,或是群聚動物的不潔屍體,他雖不察覺,也是不潔淨,就有罪了。 或是他摸了人的不潔之物,就是任何使人成為不潔的不潔之物,他雖不察覺,但一知道,就有罪了。 若有人隨口發誓,或出於惡意,或出於善意,這人無論在甚麼事上隨意發誓,雖不察覺,但一知道,就在這其中的一件事上有罪了。 當他在這其中的一件事上有罪的時候,就要承認所犯的罪, 並要為所犯的罪,把他的贖愆祭牲,就是羊群中的一隻母綿羊或母山羊,獻給耶和華為贖罪祭,祭司要為他的罪贖了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