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19:14-21
申命記 19:14-21 和合本2010 - 神版
「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承受為業,所分得的地上,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因為這是前人所定的。」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單憑一個人的見證,總要憑兩個證人的口或三個證人的口才可定案。 若有人懷惡意,起來作證,控告他人犯法, 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與審判官面前, 審判官要細心調查。看哪,證人作的是偽證,要用偽證陷害弟兄, 你們就要對付他如同他想要對付的弟兄一樣。這樣,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 其他的人聽見就害怕,不敢在你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事了。 你的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