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19:14-21
申命記 19:14-21 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 (CUNP-神)
「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承受為業之地,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那是先人所定的。」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總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才可定案。 若有凶惡的見證人起來,見證某人作惡, 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並審判官面前, 審判官要細細地查究,若見證人果然是作假見證的,以假見證陷害弟兄, 你們就要待他如同他想要待的弟兄。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別人聽見都要害怕,就不敢在你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 你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申命記 19:14-21 和合本2010 (和合本修訂版) (繁體字) 神版 (和合本2010 - 神版)
「在耶和華—你 神所賜你承受為業,所分得的地上,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因為這是前人所定的。」 「人無論犯甚麼罪,作甚麼惡,不可單憑一個人的見證,總要憑兩個證人的口或三個證人的口才可定案。 若有人懷惡意,起來作證,控告他人犯法, 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的祭司與審判官面前, 審判官要細心調查。看哪,證人作的是偽證,要用偽證陷害弟兄, 你們就要對付他如同他想要對付的弟兄一樣。這樣,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 其他的人聽見就害怕,不敢在你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事了。 你的眼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
申命記 19:14-21 新譯本 (CNV)
“在耶和華你的 神要賜給你承受為業的地上,不可挪移你鄰舍的地界,因為那是先人立定的。 “人無論有甚麼過錯,或是犯了甚麼罪惡,不可憑著一個見證人的指證,總要憑著兩個見證人的口供,或是三個見證人的口供,才可以確定。如果有強橫的見證人起來,指證某人作惡,那麼,兩個彼此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和當時在職的祭司與審判官面前。審判官要仔細查問;如果見證人是個假證人,作假見證陷害自己的兄弟,你們就要像他想怎樣對待自己的兄弟一樣對待他,這樣,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其餘的人聽見了,就必害怕,不敢再在你中間行這樣的惡事了。你的眼睛不可顧惜,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