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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埃及記 22:1-15

出埃及記 22:1-15 和合本2010 (和合本修訂版) (繁體字) 神版 (和合本2010 - 神版)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或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 四羊賠一羊。 賊挖洞,若被發現而被打死,打的人沒有流血的罪。 若太陽已經出來,打的人就有流血的罪。賊總要賠償,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來還他所偷的東西。 若發現他所偷的,無論是牛、驢,或羊,在他手中還活着,他就要加倍賠償。 「人若在田間或葡萄園裏牧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田裏去吃,他就要拿自己田間和葡萄園裏上好的賠償。 「若火冒出,延燒到荊棘,以致將堆積的禾捆,直立的莊稼,或田地,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償。 「人若將銀錢或物件託鄰舍保管,東西從這人的家中被偷去,若找到了賊,賊要加倍賠償; 若找不到賊,這家的主人就要到審判官那裏,聲明自己沒有伸手拿鄰舍的物件。 「關於任何侵害的案件,無論是為牛、驢、羊、衣服,或任何失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雙方就要將案件帶到審判官面前,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償給他的鄰舍。 「人將驢、牛、羊,或別的牲畜託鄰舍看管,若牲畜死亡,受了傷,或被搶走,無人看見, 雙方要在耶和華前起誓,受託人要表明自己沒有伸手拿鄰舍的東西,原主要接受誓言,受託人不必賠償。 牲畜若從受託人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償原主; 若被野獸撕碎,受託人要帶回來作證據,被撕碎的就不必賠償。 「人若向鄰舍借牲畜,所借的或傷或死,原主沒有在場,借的人總要賠償。 若原主在場,借的人不必賠償;若是租用的,只要付租金。」

出埃及記 22:1-15 新譯本 (CNV)

“如果人偷了牛或是羊,無論是宰了或是賣了,他必須賠償,以五牛還一牛,以四羊還一羊。 “竊賊挖窟窿入屋的時候,如果被人發現,把他打了,以致打死,打死人的就沒有流人血的罪。如果太陽出來了,他就有流人血的罪。竊賊必須賠償,如果他一無所有,就要賣身,還他所偷之物。所偷之物,無論是牛、是驢,或是羊,如果發現在他手中仍然活著,他必須雙倍償還。如果有人在田間或葡萄園裡放牲畜吃草,任由牲畜到別人的田裡去吃草,就必須拿自己田間最好的,或自己葡萄園中最好的賠償。 “如果火燒起來,燒著了荊棘,以致把別人堆積的禾捆、豎立的莊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須賠償。 “如果人把銀子或家中物件交給鄰舍看守,這些東西從那人的家被偷去;如果把竊賊抓到了,竊賊就要雙倍償還。如果找不到竊賊,那家主必要到審判官那裡,查明他有沒有下手拿去鄰舍的財物。任何爭訟的案件,無論是為了牛、驢、羊、衣服,或是甚麼遺失了的東西,如果一方說:‘這是我的’,這樣,雙方的案件就要帶到審判官面前,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雙倍償還給他的鄰舍。 “如果人把驢、牛、羊,或是任何牲畜交給鄰舍看守,牲畜死亡、受傷,或是被趕去,又沒有人看見,兩人必須在耶和華面前起誓,表明他沒有下手拿去鄰舍的財物;如果物主接受那誓言,看守的人就不必賠償。如果牲畜真的從看守的人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償給物主。如果真的被野獸撕碎了,看守的人就要把被撕碎的帶來作證據,這樣,他就不必賠償。 “如果人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無論是受了傷,或是死了,物主不在場,借的人就必須償還。如果物主在場,他就不必償還;若是雇來的,也不必償還,因為他為雇價來的。

出埃及記 22:1-15 和合本修訂版 (RCUV)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或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 四羊賠一羊。 賊挖洞,若被發現而被打死,打的人沒有流血的罪。 若太陽已經出來,打的人就有流血的罪。賊總要賠償,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來還他所偷的東西。 若發現他所偷的,無論是牛、驢,或羊,在他手中還活著,他就要加倍賠償。 「人若在田間或葡萄園裏牧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田裏去吃,他就要拿自己田間和葡萄園裏上好的賠償。 「若火冒出,延燒到荊棘,以致將堆積的禾捆,直立的莊稼,或田地,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償。 「人若將銀錢或物件託鄰舍保管,東西從這人的家中被偷去,若找到了賊,賊要加倍賠償; 若找不到賊,這家的主人就要到審判官那裏,聲明自己沒有伸手拿鄰舍的物件。 「關於任何侵害的案件,無論是為牛、驢、羊、衣服,或任何失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雙方就要將案件帶到審判官面前,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償給他的鄰舍。 「人將驢、牛、羊,或別的牲畜託鄰舍看管,若牲畜死亡,受了傷,或被搶走,無人看見, 雙方要在耶和華前起誓,受託人要表明自己沒有伸手拿鄰舍的東西,原主要接受誓言,受託人不必賠償。 牲畜若從受託人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償原主; 若被野獸撕碎,受託人要帶回來作證據,被撕碎的就不必賠償。 「人若向鄰舍借牲畜,所借的或傷或死,原主沒有在場,借的人總要賠償。 若原主在場,借的人不必賠償;若是租用的,只要付租金。」

出埃及記 22:1-15 新標點和合本, 神版 (CUNP-神)

「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 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 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裏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裏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 「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着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 「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 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 「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甚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 「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 那看守的人要憑着耶和華起誓,手裏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裏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 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 「人若向鄰舍借甚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 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

出埃及記 22:1-15 當代譯本 (CCB)

「倘若有人偷了別人的牛羊,然後宰了或賣了,他要用五頭牛抵償一頭牛,四隻羊抵償一隻羊。 倘若有人打死正入屋偷竊的賊,這人不算犯殺人罪。 倘若事情發生在白天,家主就犯了殺人罪。倘若盜賊被擒,他就要賠償家主,若他一無所有,就要把他賣為奴隸作賠償。 倘若他偷的牲畜如牛、羊或驢在他手上還活著,他要償還失主雙倍。 「倘若有人在田野或葡萄園裡牧放牲畜,任由牲畜吃別人田裡的農作物或葡萄,他必須拿自己田裡最好的農作物或葡萄作賠償。 倘若田間起火,燒著荊棘,以致燒掉了別人的莊稼、禾捆或整個田園,那點火的人就要賠償一切損失。 「倘若有人把金錢或物件交給鄰居保管,結果在鄰居家遭盜,盜賊被緝拿歸案後要賠償雙倍; 倘若沒捉到盜賊,鄰居就要到審判官那裡證明自己沒有偷拿。 倘若二人之間有什麼糾紛,無論是為了牛、驢、羊、衣服或任何失物,爭執的雙方要把案件呈報審判官,審判官判誰敗訴,誰就要賠償雙倍。 倘若有人把驢、牛、羊或別的牲畜交給鄰居看管,牲畜死傷或被人搶走,並且無人看見, 看守的人就要在耶和華面前起誓沒有動鄰居的東西,這樣失主就應當作罷,看守的人不用賠償。 但倘若牲畜是被人偷去的,受託人就要賠償失主。 倘若牲畜被野獸撕碎,受託人要把殘骸帶來當證據,無需賠償被撕碎的牲畜。 倘若有人向鄰居借牲畜,牲畜受傷或死掉,而當時物主不在場,借的人就要賠償。 倘若物主當時在場,借的人就不用賠償。倘若牲畜是租來的,租的人只需付租金不用賠償。